(2017)陕0116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61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