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燕、党晓明、党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春燕,党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346号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燕,女,汉族,1953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党晓明,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党睿,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燕、党晓明、党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人民币,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