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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6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玩忽职守一案由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东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本市东山区东山办事处安康社区主任期间,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核查和对已领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等工作。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未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致使18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长期违规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国家造成共计551,918.8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3月3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张某甲户籍证明,张某甲在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低保标准统计表,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违规享受低保人员户籍信息,黑龙江龙煤鹤岗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益新煤矿出具的工作、考勤统计表,违规享受低保人员低保金及工资流水明细;证人张某乙、尹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范某某、周某某、孙某甲、任某某、崔某某、李某乙、宋某某、李某丙、荣某某、庞某某、刘某甲、孙某乙、王某某、盖某某、张某、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核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首,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商丽萍审判员  秦玉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琪附:相关法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