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永军与吴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永军,吴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保100号申请人: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街。申请人:刘永军,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邳州市。被申请人:吴作军,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吴作军诉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永军、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作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查封被告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官湖镇的国有土地一处,土地使用面积5581.41平方米,价值600万元;二、冻结刘永军在徐州市某公司25.4%的股权,价值200万元。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民初字第00098-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永军银行存款8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吴作军提供担保的吴作军所有的邳州市某小区房产、邳州市运河镇通城世纪广场某商铺,胡金泰所有的邳州市某小区房产,刘东所有的邳州市同盛广场某商铺、邳州市某商铺,屠非洲所有的邳州市官湖镇中国科技木业城某商铺、邳州市官湖镇中国科技木业城某商铺,刘坤所有的邳州市官湖镇中国科技木业城某商铺,杨兰宁所有的邳州市某小区房产,鲁军所有的邳州市某小区房产。2017年7月7日,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在被查封的地块上完成了商品房建设,虽然法院保全查封的是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但保全的法律后果却是直接影响到该地块上价值过亿的商品房,即间接造成上亿元的资金冻结,申请人无法销售已经建好的商品房,不能回笼资金,造成申请人一直无法正常经营,损失不断扩大。不但无法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同时还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无法按时向被拆迁人交付房屋,无法和事先预订的买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造成到地方政府上访、闹事,影响了地方社会的稳定。由此,申请人请求解除对邳州市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付愿提供价值超过保全数额的房产即汤海江、许乙琦所有位于徐州市某小区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建筑面积204.72平方米)、位于徐州市某小区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建筑面积46.59平方米)、位于邳州市运河镇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号,建筑面积267.74平方米)房屋;袁中良所有位于邳州市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07.53平方米)房屋;陆贵熙所有位于邳州市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31.50平方米)房屋;胡晓燕、王海燕所有位于邳州市官湖镇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官湖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11.46平方米)房屋;刘永臣、陈彦所有位于邳州市邹庄镇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邹庄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096.35、520.67、117.54平方米)、位于邳州市邹庄镇某商铺(邳房权证邹庄字第商**号,建筑面积694.25平方米)、位于邳州市某小区房产[苏(2016)邳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36.57平方米]房屋及200万元的现金提供反担保。使申请人能够销售商品房盘活资金并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查明,吴作军诉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刘永军、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作军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明确保全请求为,一、查封被告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官湖镇国有土地一处,土地使用面积5581.41平方米,土地登记证号:邳国用(2014)第XX号,价值600万元;二、冻结刘永军在徐州市某公司25.4%的股权,价值200万元。本院在保全中对其请求实施了保全措施。另查明,本院所查封的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邳国用(2014)第XX号,558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并已实际实施了商品房建设,在该土地上已建成四幢商品房,而在本院诉讼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只是其中1、2号楼的工程款,诉讼标的为900余万元,该案经本院一审判决后,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而其他2幢楼为其他施工人建设。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将来法院裁判的执行。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吴作军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明确保全请求为,一、查封被告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国有土地一处,土地使用面积5581.41平方米,土地登记证号:邳国用(2014)第XX号,价值600万元;二、冻结刘永军在徐州市某公司25.4%的股权,价值200万元。本院在保全中对上述二项请求实施了保全措施,现在吴作军申请查封的土地上已建成商品房四幢,其中包括部分拆迁安置房,由于土地的查封,致使土地无法分割,已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并给商品房销售及资金回笼造成一定困难,从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保护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考虑,并参考申请人所提供的置换房产(建筑面积约3434余平方米),未来在执行、拍卖、折价因素和申请人提供的现金担保200万元人民币(已存入本院帐户)予以置换已查封的价值600万元土地使用权,既便在将来的执行过程中房产的变现亦比土地使用权的变现较易,故申请人的财产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汤海江、许乙琦所有位于徐州市某小区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建筑面积204.72平方米)、位于徐州市某小区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建筑面积46.59平方米)、位于邳州市运河镇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号,建筑面积267.74平方米)房屋;袁中良所有位于邳州市运河镇时代广某商铺(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07.53平方米)房屋;陆贵熙所有位于邳州市运河镇某小区房产(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31.50平方米)房屋;胡晓燕、王海燕所有位于邳州市官湖镇某商铺(邳房权证官湖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11.46平方米)房屋;刘永臣、陈彦所有位于邳州市邹庄镇某商铺(邳房权证邹庄字第商**号,建筑面积1096.35、520.67、117.54平方米)、位于邳州市邹庄镇某商铺(邳房权证邹庄字第商**号,建筑面积694.25平方米)、位于邳州市某小区[苏(2016)邳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136.57平方米]房屋。二、解除对邳州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邳国用(2014)第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王朝阴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党梦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