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毛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702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被告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