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2017)川03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6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川03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判决罗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罗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俊撤回上诉。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樊成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