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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健与李占强、呼格吉乐图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李占强,呼格吉乐图,白香林,白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占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1972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白香林,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白满喜,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健与李占强、呼格吉乐图、白满喜、白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给付案件款76520.00元,余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工资、公积金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占强、呼格吉乐图、白满喜、白香林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占强、呼格吉乐图、白满喜、白香林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健未受偿金额为14876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