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加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董财、陈方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加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董财,陈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加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加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财,男,汉族,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陈方义,男,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公主岭市加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财、陈方义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忠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