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敬义、鲁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敬义,鲁成伟,王世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2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红,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被申请人:宋敬义,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鲁成伟,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王世胜,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红与被申请人宋敬义、鲁成伟、王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敬义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27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刘玉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支行帐户为62×××61的存款(应冻结55万元,已冻结5888元)和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帐户为62×××54的存款(应冻结55万元,已冻结1471.41元)。刘玉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7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宋敬义已撤回对其本人及鲁成伟、王世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70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宋敬义已撤回对刘玉红、鲁成伟、王世胜的起诉。现刘玉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支行帐户为62×××61的存款和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帐户为62×××54的存款共计5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