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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与孙占功、李红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孙占功,李红丽,贾占芳,王秋伟,孙根法,李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占功,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3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红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3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占芳,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秋伟,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13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根法,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17日,住。被执行人李转玲,女,汉族,生于1956年5月14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依据(2014)禹民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占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2017)豫1081执17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7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