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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梁与被申请人章勇、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梁,章勇,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07号申请人:徐梁,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大庆新村2栋55号。被申请人:章勇,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89号幸福公寓2单元5楼501号。被申请人:戈萍,女,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89号幸福公寓2单元5楼50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梁与被申请人章勇、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章勇、戈萍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4号楼4单元09403号房产一套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章勇、戈萍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梁名下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4号楼4单元09403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