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聂文会、徐小梅与泽州县众鑫实业有限公司、苏二冈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15号聂文会、徐小梅与泽州县众鑫实业有限公司、苏二冈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聂文会、徐小梅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晋市法刑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州县众鑫实业有限公司、苏二冈支付医疗费300元、丧葬费6471.5元、死亡补偿费51792元、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摩托车损失2400元,共计62963.5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本院(2015)泽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泽州县众鑫实业有限公司履行34500元后,因被执行人苏二冈在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苏二冈已将剩余执行款交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〇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恢1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