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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东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学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东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王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东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法定代表人李应泓,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学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东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学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