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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丰,王海峰,刘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刘亚芹,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建丰与被执行人王海峰、刘亚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丰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终5645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车辆,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