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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以下简称金鹰资产监管会﹚诉被告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湖南金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942号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住所地冷水江市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展厅二楼。法定代表人李继光,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林爱琴。委托代理人邓凯波,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雯,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晓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坚,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以下简称金鹰资产监管会﹚诉被告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烟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老烟斗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男装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华与被告老烟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凯波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鞠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诉称,被告老烟斗公司违约未履行与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所签“购销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向金鹰男装公司返还所收取的预付货款180276元;因金鹰男装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与原告金鹰监管会签订了“应收款债务转让协议书”,将其在经营期间的全部债权及应收未收款全部转让给了原告金鹰监管会。故请求判令:1、解除被告老烟斗公司与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所签“购销合同”;2、被告老烟斗公司将应返还给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的预付货款180276元返还给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老烟斗公司负担。被告老烟斗公司辩称,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所诉与事实不符,且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对被告老烟斗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辩称,被告老烟斗公司欠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预付货款180276元是事实,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故原告金鹰资产监管会的诉求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老烟斗公司为甲方与乙方即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严格按乙方“生产通知单”上的各项要求及标准生产,单款短溢数量不得超过5%;2、合同签订及下完订货单后,乙方先付总货款的30%给甲方做为预付金,待甲方做好货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再付60%的货款,余下10%的货款在交完货三个月之内结算给甲方;3、甲方出货前三天向乙方出具“出货通知单”;4、甲方严格按订单交货时间交货。若不能按时交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交货延误,每延误一天,扣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一,依此类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付款必须凭供方加盖公章的发票或收据办理结算手续,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合同签订后,金鹰男装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告老烟斗公司下达了订单号分别为130619、130641的生产订单,分别订购货款总额为751000元的“羽绒服”2100件、货款总额为283200元的“休闲裤”3600件,合计1034200元,并约定交货日期分别为2013年9月30日与2013年8月10日;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先后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1日分别向被告老烟斗公司转账支付了预付货款20000元、290260元,合计支付了总货款1034200元的30%即预付货款310260元。2013年8月10日,被告老烟斗公司未按约向第三人金鹰男装公司交付订单号为130641的“休闲裤”;2013年8月22日,金鹰男装公司对被告老烟斗公司按“130641”号订单生产的“休闲裤”验收合格后按该订单确定的货款总额283200元的60%向被告老烟斗公司转账支付了169920元;被告老烟斗公司向金鹰男装公司交付了按该订单生产的货款总额为299904元的“休闲裤”3811件。此后,被告老烟斗公司未再按约将按“130619”号订单生产的“羽绒服”交金鹰男装公司验收,亦未按约向金鹰男装公司交付该订单生产的“羽绒服”;金鹰男装公司也未再向被告老烟斗公司支付货款。2014年10月10日,金鹰男装公司与原告金鹰监管会签订了“应收款债务转让协议书”,将其在经营期间的全部债权及应收未收款全部转让给了原告金鹰监管会。2016年6月21日,原告金鹰监管会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金鹰监管会提交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金鹰男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被告老烟斗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购销合同及订单号分别为130619、130641的生产订单、付款报告及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的复印件、“应收款债务转让协议书”,有被告老烟斗公司提交的催告函、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记录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足以为证。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老烟斗公司与金鹰男装公司所签“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6月16日,故原告金鹰监管会于2016年6月14日提起诉讼尚未超过诉讼时效;金鹰男装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与金鹰监管会签订了“应收款债务转让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自被告老烟斗公司收到金鹰监管会作为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该债权转让即已发生通知债务人的效力。故金鹰监管会有权就所受让的金鹰男装公司的债权及应收未收款主张权利;按照合同规定,被告老烟斗公司按订单所生产的货品应分别于2013年8月10日、2013年9月30日前经金鹰男装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但被告老烟斗公司未提交分别于2013年8月10日、2013年9月30日前已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并经乙方即金鹰男装公司验收合格的证据,其当庭提交的“催告函”系2013年11月29日所发,非交货截止日期即2013年9月30日前所发;且被告老烟斗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按“130641”号订单生产的“休闲裤”时即已超期。故被告老烟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金鹰男装公司向被告老烟斗公司订购的货品系服装,服装产品的价值会因季节的变换及款式的新旧发生变化,且差异很大。至今为止,被告老烟斗公司已逾期三年以上未能交货,继续履行该合同已无法实现金鹰男装公司的缔约目的。因此,原告金鹰监管会要求解除金鹰男装公司与被告老烟斗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所签“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老烟斗公司违反合同规定,至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金鹰监管会仅要求被告老烟斗公司向其退还金鹰男装公司预付货款180276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第三人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所签“购销合同”;二、限被告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冷水江市金鹰创投民间融资清退资产监管联合会退还第三人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预付的货款18027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906元,由被告江苏贵族老烟斗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 津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