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4幢1-3002。法定代表人:杨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路11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碧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碧盛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49,97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649.65元、案件受理费9,12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