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宗定宁与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定宁,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576号原告:宗定宁,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康涛,男,现年31周岁,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定宁与被告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定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定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定宁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