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满义与舒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满义,舒玉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4852号原告贾满义,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玉勤,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驿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贾满义与被告舒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麒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满义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舒玉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满义诉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二、被告黄学智拖欠贾满义借款40000元,由原告舒玉勤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贾满义找被告舒玉勤追要借款,被告舒玉勤拒付。请求判令被告舒玉勤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舒玉勤辩称,对调解书真实性无异议,本人认可这40000元债务,愿意偿还贾满义借款4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豫17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查明,2008年3月6日被告舒玉勤与黄学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感情破裂,舒玉勤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舒玉勤提出离婚,黄学智同意。二、黄学智拖欠贾满义借款40000元,由舒玉勤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贾满义找被告舒玉勤追要40000元借款,被告舒玉勤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且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学智拖欠原告贾满义借款40000元,被告舒玉勤愿意偿还,该事实已被本院作出的(2016)豫17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且被告舒玉勤不持异议。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贾满义要求被告舒玉勤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舒玉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满义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舒玉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