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小芳、高增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小芳,高增乐,刘忠胜,张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0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佩,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小芳,女,1982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增乐,男,1979年8月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刘忠胜,男,1969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建荣,男,1975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小芳、高增乐、刘忠胜、张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小芳、高增乐、刘忠胜、张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