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亚明、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明,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明,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郝增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增文,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张亚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亚明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给付申请人张亚明劳务费人民币73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4日1日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该公司为皮包公司无固定办公地点)2.2017年4月6日、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账户无存款���3.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提供二被执行人在天津四建建筑工程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74890元。本院予以冻结,此款尚未结算不能提取。4.2017年6月13日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3882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余款73882元。6.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最后一次开庭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被执行人天津市增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郝增文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武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