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洪大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大,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民终1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大,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香,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负责人:张朝朋,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星,镇长。上诉人李洪大因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人民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洪大上诉请求:1、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确认原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及院内土地为上诉人所有,并责令被上诉人共同将原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及院内土地交付上诉人使用;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2007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该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这种国家大环境的情况下,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黄土岭上下仙峪村小学合并,上仙峪村小学停止使用。(二)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在一审答辩中承认:“会中同意将涉案土地和校舍卖给李洪大,组织拍卖会是镇里组织的。”因此,两被上诉人拍卖涉案土地和校舍具有法律效力。两被上诉人将位于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及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底价25000元,上诉人参加拍卖,由于没有人参加竞标,李洪大以两被上诉人报出的低价25000元竞得上仙峪村校舍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于8月8日向大石桥市黄土岭镇经管站缴纳了25000元上仙峪村校舍及土地拍卖款,李洪大依法取得上仙峪村校舍及土地使用权。(三)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6日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决定在此前25000元的基础上,再加30000元转卖给李洪大。会后由村会计李玉来书写公示,在村委会张贴,上诉人考虑到此前已经取得校舍所有权和土地,对校舍土地投资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只有继续使用才可能回收收益,也就无奈的接受了被上诉人的决定,到被上诉人处缴纳30000元,而两被上诉人却再次出尔反尔,不同意接收,并要上诉人停止使用并上交校舍和土地。(四)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在竞得上仙峪村校舍及土地后,始终对房屋和土地进行维修和管理,花费了十余万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在校舍居住没有事实依据。(五)原审判决认定:“公示期间村民有异议不能办理转卖,后在公示的第5天有其他村民提出要买,下仙峪村委会认为异议生效”,该内容不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仅仅是被上诉人的开脱之词,却足以证明上诉人对未签订合同负有全部过错。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6日所做公示中没有“村民有异议就不能转卖”的内容,同时更能证明:被上诉人对未能签订合同负有全部过错。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缴纳拍卖款的收据及2015年9月26日下仙峪村委会公开张贴的公示,用以证明上诉人于2007年已经取得涉案土地和校舍以及2015年下仙峪村决定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000元卖给上诉人的客观事实,且两被上诉人始终承认上述事实,原审法院适用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法令上诉人信服。综上所述,两被上诉人作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和一级政府,在领导群众的工作中朝令夕改,在上诉人接收土地和校舍后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经营多年的情况下,又要求上诉人增加拍卖款;上诉人无奈同意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又拒绝接收而否认自己的拍卖和公示行为,转而要求上诉人上交校舍和土地,上诉人无奈停止使用土地和校舍。而到了2016年4月,一场百年不遇的大暴雨席卷大石桥市东部山区时,校舍和周围的建筑均有不同程度的毁损,校舍的彩板房顶被暴风刮起时,村委会又通知上诉人必须尽快维修校舍,否则出现后果由上诉人承担,令上诉人哭笑不得,无奈又花钱雇人对校舍等进行维修,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和土地为上诉人所有,两被上诉人依法交付上仙峪村校舍和土地,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人民政府未答辩。上诉人李洪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及院内土地为原告所有;要求两被告共同将原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及院内土地交付原告使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原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村民,2003年9月份上仙峪村和下仙峪村合并成为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原上仙峪村有小学校舍一处,2007年8月由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该校舍拍卖,原告一人参与竞拍,8月8日原告向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交付25000元,被告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专用收据一份,注明收款事由系原上仙峪小学校舍拍卖款,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亦未与原告办理校舍及土地交接,原告未在校舍中居住。2015年9月26日经被告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意见为,该校舍在原25000元基础上再加30000元转卖给原告,但需在村民中公示7日后上报黄土岭镇人民政府方可进行,如公示期间村民有异议也不能办理转卖,后在公示的第5日有其他村民提出要买,被告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认为异议生效,双方未履行,原告在2014年为该校舍加盖了彩钢房盖,2016年4月份房盖被告大风吹掉,原告又进行了维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原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校舍及院内土地的转让一事,原告虽称以25000元的拍卖价格取得该校舍的所有权及院内土地使用权,但原告并未与被告就转让事宜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房屋及土地交接手续,可见双方并未达成转让合意,因此双方的转让行为并未达成,即原告与被告转让校舍及院内土地的合同并未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07年8月8日上诉人李洪大向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交付了25000元,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为上诉人李洪大出具专用收据一份,注明收款事由系原上仙峪小学校舍拍卖款,但上诉人李洪大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房屋及土地交接手续,上诉人李洪大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村民委员会的房屋买卖关系的刑事要件未成就,进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故上诉人李洪大请求确认本案争议房屋为其所有,将本案争议房屋交付给其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洪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李洪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沙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