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唐海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唐海亮,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招村工业园西路8号北。法定代表人:徐余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海亮,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赵鹏,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本案在执行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唐海亮、赵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