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应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应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537号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商南新村付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6775645618。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系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系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应玉,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应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