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国烽与徐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烽,徐亚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305号原告:马国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徐亚根,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马国烽与被告徐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马国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国烽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0元,由原告马国烽负担。审 判 长 过岸冰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