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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国烽与徐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烽,徐亚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305号原告:马国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徐亚根,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马国烽与被告徐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马国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国烽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0元,由原告马国烽负担。审 判 长  过岸冰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