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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曲永强诉被告姜仁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强,姜仁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897号原告:曲永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镇。被告:姜仁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强诉被告姜仁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强撤回对被告姜仁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曲永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慧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