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曲永强诉被告姜仁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强,姜仁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897号原告:曲永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镇。被告:姜仁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永强诉被告姜仁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强撤回对被告姜仁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曲永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慧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