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钟珍莲危险驾驶、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8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珍莲,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初中文化,系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释放,同日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郭光榕、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锦锋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钟珍莲犯包庇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兰锦锋还涉嫌犯其他罪,故对被告人兰锦锋危险驾驶案另案处理,先对被告人钟珍莲包庇案公开开庭审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珍莲及其辩护人郭光榕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兰锦锋(另案处理)酒后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从连江往马尾行驶,行至距收费站票亭不到十米处,遇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沈海高速马尾收费站查酒驾统一行动,兰锦锋见票道出口有民警设卡检查,随即在收费站内广场迅速掉头往营前下马尾的匝道逆行而上,兰锦锋驾车逆向行驶到匝道的弯道处时,与正常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闽A×××××号小型轿车迎面相撞。随后民警迅速抵达现场,民警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兰锦锋与同车乘车人钟珍莲满身酒气,经对二人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钟珍莲测试值为59mg/100ml,兰锦锋测试值为204mg/100ml。经福建行分健司法鉴定所鉴定,兰锦锋血液乙醇含量为203.85mg/100ml。兰锦锋、钟珍莲到案后企图隐瞒兰锦锋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钟珍莲供述是由其酒后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看到民警查车后掉头逆行驶入马尾匝道而发生交通事故,兰锦锋也供述是钟珍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钟珍莲明知兰锦锋危险驾驶但仍然提供虚假供述,包庇兰锦锋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钟珍莲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作为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珍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钟珍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钟珍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钟珍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兰锦锋(另案处理)酒后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载着被告人钟珍莲沿沈海高速从连江往马尾行驶,当车辆行至距马尾收费站票亭不到十米处时,遇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沈海高速马尾收费站设卡查酒驾,兰锦锋随即在收费站内广场迅速掉头往营前下马尾的匝道逆行而上,兰锦锋驾车逆向行驶到匝道的弯道处时,与正常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闽A×××××号小型轿车迎面相撞。随后民警迅速抵达现场,民警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兰锦锋与钟珍莲满身酒气,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钟珍莲测试值为59mg/100ml,兰锦锋测试值为204mg/100ml。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兰锦锋血液乙醇含量为203.85mg/100ml。兰锦锋到案后供称系钟珍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企图隐瞒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钟珍莲明知兰锦锋危险驾驶而仍然提供虚假供述,供称系其本人酒后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包庇兰锦锋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钟珍莲、兰锦锋户籍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钟珍莲、兰锦锋的身份情况。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22时左右,他驾驶闽A×××××号厢式小货车出马尾匝道合流带时,看到一部黑色小车从内广场向他行驶的车道开过来,差一点就撞到他的车头,他紧急刹车停下后对着这部车骂了几句,对方没应他,继续逆行开上匝道,他看到这部车驾驶室车窗摇下来一部分,驾驶人是一个短发的男性。他让这部车先过后,继续向前开到了收费站。收费站有交警在查车,有个交警向这部黑色小车挥手,但这部小车没有停下,继续开走。他看到这部黑色小车的车牌是闽J的宁德车牌。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22时05分左右,他驾驶闽A×××××小轿车从长乐营前进入高速往马尾行驶。22时19分许他驶入沈海高速主线往马尾方向匝道时,突然发现一部小车从马尾逆行驶入匝道迎面向他驶来,他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向左打方向,想要避开这部车,但是在弯道内两车距离很近,他采取避让措施后也没能避免两车迎面相撞。两部车子停下来后,他看到这部黑色皇冠轿车驾驶座下来一个男的和后排座位左侧下来的一个女的迅速对换了座位,本来是男的开的车变成了那个女的开,之后对方二人下车了。于是他就下车,走到他们面前问:怎么这样开车,两人还对换座位,这事故现在怎么处理。这时对方说先不报警,多少钱让他说。过了几分钟,交警就赶到了现场。4.被告人钟珍莲供述,证实2016年10月5日晚,她和兰锦锋在连江和朋友吃饭,期间兰锦锋有喝了啤酒,之后他们又去唱歌,在唱歌时兰锦锋有喝了葡萄酒,她喝了两瓶啤酒。唱完歌大概晚上9点多,他们就开车从连江走高速回福州,由兰锦锋开车,她坐在后排。到了马尾高速出口收费站广场处时看到交警在查车,兰锦锋就马上调头,逆行往营前方向开,大概开了一分钟就撞上了一辆凯美瑞车。撞了之后第一时间,兰锦锋就叫她坐到驾驶位来,接着她就和兰锦锋下车互换了位置。过了三四分钟后交警来了,他们就告诉交警是她开的车,之后他们就被交警带到医院抽血检查。从交警回来后,兰锦锋跟她说考虑他的工作,让她承认是她开的车,帮他顶罪。于是他们就商量要怎么做笔录,兰锦锋让她统一口供说是兰锦锋开车载着她从连江上高速开了十几分钟后,因为吵架就停在高速上,然后他们就停下来喝酒,喝完以后由她开车到马尾。10月7日,他们就按照这个统一后的口供在交警做了笔录。其实从连江到发生事故都是兰锦锋开车,因为兰锦锋是公务员,怕被追究后工作会丢,于是她就替他顶罪。5.被告人兰锦锋供述,证实2016年10月5日晚,钟珍莲的朋友请他们在连江一酒店吃饭,期间他喝了好几瓶啤酒,喝完酒他他开车和钟珍莲一起从连江上高速往福州方向行驶。在马尾出高速快到收费站票道时,他发现交警在查车,于是就赶紧在广场调头逆向往长乐开去。开了没多久,在弯道处他撞到了一部黑色凯美瑞轿车,当时钟珍莲坐在后座,他马上叫钟珍莲跟他互换位置,然后和钟珍莲下车。钟珍莲站在驾驶室门口,他还跟对方吵了一会儿,没多久交警就来了,对他们进行酒精测试,随后就带他们到马江医院抽血,最后把他们带到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办案区。2016年10月7日,交警通知他做第一份笔录,在这之前他一直做钟珍莲的思想工作,让她为他承担责任,这样他的公职身份才能保住。钟珍莲愿意顶替后,他让她在做笔录时说成是他们半路下车喝酒然后她开车并逆行撞到别人的车。6.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6]醇检字第1254、1255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证实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钟珍莲测试值为59mg/100ml,兰锦锋测试值为204mg/100ml。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兰锦锋血液乙醇含量为203.85mg/100ml。7.现场照片,证实兰锦锋驾驶的闽J×××××号小车与闽A×××××车辆在营前往马尾匝道上发生相撞。8.监控视频截图、侦查实验情况说明、车辆损坏赔偿协议书、查获经过、案情分拆说明,证实2016年10月5日,兰锦锋在现场被抓获。到案后,兰锦锋和钟珍莲做了虚假供述,钟珍莲企图包庇兰锦锋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珍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珍莲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珍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晨人民陪审员 林 彬人民陪审员 侯添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丽航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