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所岐、史英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所岐,史英敏,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刘所岐,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史英敏,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路勇,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刘所岐申请执行史英敏、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路勇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