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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小勤、王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勤,王玉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37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端花,女,1952年2月2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张小勤,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向阳路。被申请人:王玉鹏,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向阳路。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人李端花与被申请人张小勤、王玉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23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所有的鲁G×××××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