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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58号胡汉才、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汉才,王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胡汉才,男,194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汉才与被执行人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美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汉才与被执行人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汉才发现被执行人王美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