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456号申请人王某(曾用名王亚忠),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林西镇新兴*组。被申请人姜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某所有户名为贾桂林(姜某之夫,已死亡)位于××镇号房屋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以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某所有户名为贾桂林(姜某之夫,已死亡)位于××镇号房屋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富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