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3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悟权与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悟权,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7110号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融商6路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女,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职工。周悟权与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立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周悟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悟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悟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