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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4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张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26号。负责人张金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晶,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5年2月生,,户籍地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第35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