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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XX与于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英,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674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于红英,女,汉族,1970年8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迪,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化,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XX,男,回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于红英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红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未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红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纹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