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秀乾与李宏伟、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乾,李宏伟,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112号原告:刘秀乾,女,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涛,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伟,男,1975年1月6日出生,回族。被告: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市场对面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俊杰,女,1972年1月1日出生,回族,系被告李宏伟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秀乾与被告李宏伟、平顶山市金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秀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乾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刘秀乾承担。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