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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向诗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向诗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802号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光。委托代理人肖慧萍。被告向诗明。委托代理人丁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诗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向诗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