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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刑更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银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刑更529号罪犯何银虎,出生于甘肃省环县,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了(2014)东法刑一初字第4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银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何银虎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以(2015)鄂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7年10月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15日以罪犯何银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何银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6年6月、2017年1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银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银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银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四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赵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