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3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代龙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