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圣清(曾用名徐刚)与王馨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圣清,王馨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圣清(曾用名:徐刚),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平,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馨黎,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水磨沟区新民路圣丹亚运动游乐超市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38号嘉德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号*号楼*****室,水磨沟区新民路圣丹亚运动游乐超市推荐。上诉人徐圣清因与被上诉人王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圣清因与被上诉人王馨黎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圣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圣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10元(上诉人徐圣清已预交),减半收取4855元,由上诉人徐圣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仝淑莉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