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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春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周学鑫,王春香,孙秀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33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2********,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乐业乡勤荣村。被告:周学鑫,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80********,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乐业乡勤荣村。被告:王春香,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8********,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乐业乡勤荣村。被告:孙秀香,女,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55********,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乐业乡勤荣村。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军与被告周学鑫、王春香、孙秀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桂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学鑫与被告王春香系夫妻关系;被告孙秀香与被告周学鑫系母子关系。三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下午到其承包田内放荒,15时许,因风大飞火向东南蔓延,将原告刘军房屋烧损。现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319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学鑫、王春香、孙秀香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军2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9.90元,减半收取为189.95元,由被告周学鑫、王春香、孙秀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馥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