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金新与俞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新,俞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14号原告:夏金新,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俞小洪,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新诉被告俞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及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共4295元(原告夏金新已预交),由原告夏金新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健萍冯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