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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金新与俞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新,俞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14号原告:夏金新,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俞小洪,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新诉被告俞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及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共4295元(原告夏金新已预交),由原告夏金新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健萍冯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