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淑群与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群,梁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5332号原告:张淑群,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国晓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群诉被告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书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雅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