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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24号原告:朱某,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田某某,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井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