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万军与黄一良、陈富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万军,黄一良,陈富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665号原告:夏万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黄一良,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富佳,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夏万军诉被告黄一良、陈富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夏万军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万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夏万军负担。审判员 孙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