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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79、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柏林与付生林、姜庆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柏林,付生林,姜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79、4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柏林,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执行代理人吴仲辉,男,1987年2月15日生,与吴柏林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付生林,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姜庆娟,女,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836、3837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庆娟所有的坐落于广德县经济开发区橡树玫瑰园1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房产证号:0503**)。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行变卖房产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庆娟所有的坐落于广德县经济开发区橡树玫瑰园1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房产证号:0503**)的查封。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