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秀珍与刘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珍,刘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珍,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刘世华,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马秀珍与被执行人刘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秀珍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所有的宁D50**东风祥骏牌车辆户籍。因被执行人刘世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