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杜小荣与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荣,沈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民初15号原告杜小荣,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沈云,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杜小荣与被告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丽丽、师小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小荣、被告沈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小荣诉称,2016年10月3日中午,被告沈云找到原告请求借款5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原告禁不住被告再三请求,双方协商之后,达成如下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借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被告应于2016年10月7日前归还借款5000元。当晚,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支付了5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38元(截止到2016年11月18日),共计5038元,并承担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云辩称,我没有说不还钱,只是手里没有钱。经审理查明,被告沈云与原告杜小荣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原告当天将50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双方约定借两三天就还钱,但没有约定利息。由于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原告最早于2016年10月17日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不同意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详单、银行卡交易查询单、微信截图等,经当庭举证、质证,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借款,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三两天,但被告因资金紧张经原告催要迟迟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5000元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长期不归还借款,原告主张一定的违约损失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该损失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小荣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杜小荣赔偿5000元借款自2016年10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杜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武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