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格莱美装饰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格莱美装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格莱美装饰,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经营者金国瑞,男,汉族,42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XX,男,汉族,3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格莱美装饰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