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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铁牛与许有德、许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铁牛,许有德,许凤琴,吴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1989号原告:胡铁牛,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许有德,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许凤琴,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玉金,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胡铁牛与被告许有德、许凤琴、吴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高、被告吴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有德、许凤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铁牛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许有德、许凤琴共同偿还借款4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吴玉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许有德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胡铁牛借款100000元,并由许有德出具了《借款协议》一份,吴玉金作为借款担保人。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5日。借款到期后,许有德归还了57500元,余款42500元至今未还。许有德与许凤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其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吴玉金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有德、许凤琴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吴玉金辩称,许有德向胡铁牛借款属实,由我提供担保。被告是否还款我不清楚,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许有德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胡铁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吴玉金在该协议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协议书约定:借款期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5日;利息按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许有德归还了借款57500元,余款425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许有德与许凤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8月15日在歙县××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款协议、婚姻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有德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许有德尚欠原告借款42500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尚欠借款及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玉金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原告要求吴玉金对上述借款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协议中对担保方式未约定,依法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许凤琴系被告许有德之妻,被告许有德借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该债务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许凤琴承担偿还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有德、许凤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有德、许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铁牛借款42500元及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玉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玉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有德、许凤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许有德、许凤琴、吴玉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