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柳锦目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锦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467号起诉人:柳锦目,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柳锦目以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柳锦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起诉人在被起诉人的开户(交易账号:15×××10,席位号:43223)以及全部交易行为无效;2、请求返还起诉人款项50000元;3、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7日及8月16日,起诉人在收到被起诉人及其代理商低风险高利润理财产品的虚假宣传与电话推销蛊惑后,通过网络在被告处开设了交易账号,并在其业务员指导下通过建设银行E商贸通向被起诉人入金5万元,并按被起诉人的要求下载安装其提供的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进行白银、沥青、燃料烃等合约交易,至2016年8月16日亏空账号上几乎所有资金。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所谓的现货交易就是非法期货交易,违反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也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交易,起诉人因此投入的巨额资金应当予以返还。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只提供了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号交易明细作为证据,该明细中有一交易行为摘要为“会员入金”并载有金额50000元,对方银行“建行湖南营运管理部”和具体账号,该交易明细不能证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返还财产纠纷,返还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柳锦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太如审判员 魏亦农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