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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学法与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法,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2518号原告张学法,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生,住。委托代理人翟新法,男,汉族1947年10月12日生,住。被告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要庄村(以下简称巴拉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任总经理原告张学法与被告巴拉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份,原告张学法承揽被告公司的铝合金门窗等装饰工程,工程总价为301000元,被告已给付工程款190000元,下欠工程款111000元未支付,由被告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11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明一份。被告辩称,1、欠装饰款属实,应当偿还;2、原告要求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至2014年10月期间,原告给被告安装该单位宿舍楼窗户、办公楼玻璃门、车间楼梯扶手。2015年初,原、被告经算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总装饰款301000元,后来,被告支付给原告装饰款190000元,剩余的装饰款11100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给被告公司安装门窗及楼梯扶手,被告支付装饰款。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给被告安装的门窗及楼梯扶手,总装饰款为30100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装饰款11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学法装饰款111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学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安妮 百度搜索“”